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两创办,“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两创办:、
为鼓励青年大学生在甬创业创新,根据《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甬两创办〔2017〕2号)精神,现就开展2018年度在甬创业大学生生活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在宁波创办小微企业(任法定代表人)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或高校在校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教育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成人教育、函授等各类高等教育学历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在校生是指攻读上述毕业证的在校生。
符合2017年度在甬创业大学生生活补助申报条件(详见甬两创办〔2018〕22号文件)而未申报的,允许进行一次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补助标准
对申报时企业正常经营且带动就业1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生活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大学生生活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盖章认可的在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1.申报时间为2月15日-3月15日,逾期不受理;申报地点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2.区县(市)经办机构于3月20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所在地两创办审核盖章后的《宁波市创业大学生生活补助汇总表(表1)》(见附件2)和其他申报材料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经复核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将补助名单及《宁波市创业大学生生活补助汇总表(表2)》(见附件3)报市两创办确认同意后,在市两创办和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予以公示。
3.市两创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双创项目补助申报进度统一下拨补助资金,对因企业帐户冻结、注销等情况导致资金发放不成功的,取消补助资格。
五、其他说明
1.小微企业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划型标准为准。
2.原有企业注销、吊销或变更法人后,重新进行工商设立或登记的,不属补助对象。
3.带动就业人员以企业名下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创业者本人除外)为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以其他代理方式交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计入被带动就业人数。
联系人:刘御斌,联系电话:8386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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