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金融办、双创办:
根据《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为做好2018年度小额贷款和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且于2018年1月1日前设立,运营须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开展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监管部门处罚。
3.申报补助资金的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对象需为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对象包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持股5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支持资金需实际用于小微企业)。
二、支持额度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为:根据2018年度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含以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持股51%以上自然人名义贷款但资金实际用于小微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季末平均余额,按不高于3‰给予补助,单家小额贷款公司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申报资金额度为:根据2018年度新增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租赁额,按不高于2%给予补助,单家融资租赁公司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市)金融办进行申报;
2.区县(市)金融办会同区县(市)双创办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盖章确认后提交市金融办;
3.市金融办、市双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审计,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4.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和要求
申报机构须提供补助资金申请书,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补助资金申请书(封面)。
2.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或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小微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小额贷款公司提供2018年每季末贷款对象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第3条的贷款余额清单(附件3);融资租赁公司提供2018年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第3条的租赁业务清单(附件4)。
4.申报机构情况介绍(不超过3页A4纸),包含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主要出资人等情况。
(2)近两年的运营情况,包括服务企业所属主要行业,业务收入来源,服务成本支出构成等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本次申报材料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是否符合本通知所列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及数据真实性。
7.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申报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要求
1.申报机构于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市)金融办,各区县(市)金融办于3月2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办。
2.各区县(市)金融办会同双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须确保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申报要求。对于通过初审的材料,各区县(市)金融办、双创办在申请表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和双创办如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3.市金融办、市双创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申报材料所列业务清单进行现场抽查审计。申报机构须积极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如实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资料及台账、相应贷款合同、资金划转凭证等)。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申报机构负责人需签名确认。
4.申报机构不得以虚构合同、虚报合同金额等手段申报专项补助资金。对有以上故意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次及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作为本年度考核评级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联系人:朱恩丹、杜云峰,联系电话:89185875、5588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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