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金融机构:
根据《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 2号)、《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甬市监综〔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8年度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资格
1.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且独立核算的小微企业。
2.在我市登记注册且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经年审合格的金融机构。
3.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项目范围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办法》(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两创示范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展以下项目单位,可以按要求提出申报:
1.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
2.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要求收购境外注册商标品牌的;
3.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商标国际注册扶持项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小微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本及纸质加盖公章、签名);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符合资格条件等基本情况介绍;
4、国际注册申请核准部门批准件或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中文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5、注册费用凭据复印件(中文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6、申报企业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社保部门出具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7、项目申报真实、合法、有效性承诺(填在申请表上,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收购境外注册商标扶持项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小微企业收购国外注册商标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电子文本及纸质加盖公章、签名);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符合资格条件等基本情况介绍;
4、国外商标权利人资格证明及其商标核准注册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文件加盖公章并经认可);
5、国外注册商标价值评估报告、收购项目协议文本以及有关交易执行、后续运营方案等相关材料(中文件加盖公章并经认可);
6、相关费用支付凭据(中文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7、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有关国外注册商标所有权属及相关交易真实有效性等证明资料;
8、申报企业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社保部门出具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9、项目申报真实、合法、有效性承诺(填在申请表上,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10、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扶持项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小微企业商标专用权运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电子文本及纸质加盖公章、签名);
2、企业(金融机构)营业执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符合资格条件等基本情况介绍;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备案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5、有关纯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贷款协议、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文本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6、相关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7、货款企业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社保部门出具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8、项目申报真实合法及有效性承诺(填在申请表上,由金融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9、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符合以上商标品牌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完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汇总成册,认真填报有关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3)一式三份,于2019年3月15日前一并提交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初审通过后即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双创办审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个案情况不同,申报商标品牌专项扶持项目单位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双创办联合组织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或(专家)评审,并及时、完整地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文件、凭证、报告、方案以及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须对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联系人:陈曼军,电话:89189795,邮箱:sbc@nbaic.gov.cn;杜云峰,电话:55882778)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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