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决策部署,有效整合和集聚全市创业创新资源,全面提升双创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组建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导师团,从我市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高校院所、政府部门等单位中遴选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企业管理、掌握前沿技术和经济发展趋势,且热心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导师。
宁波市双创办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导师团工作章程》,委托北京智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导师团日常管理和组织开展服务工作。欢迎社会各界有志于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士踊跃报名加入导师团队伍。
联系人:戴凤燕,联系电话:87915689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导师团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双创服务体系,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导师团建设管理,以释放市场主体和社会创造活力为目标,在推动双创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充分借鉴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创业创新导师主要从企业、服务机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人员中聘任,志愿为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 创业创新导师团作为非常设性咨询机构,接受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监督指导,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北京智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四条 聘任方向
专家导师主要从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高校院所、政府部门等单位中选取,由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企业管理、掌握前沿技术和经济发展趋势,且热心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投资咨询专家、融资指导专家和政策咨询专家。
第五条 选聘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心参与公益性创业辅导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致力于帮助宁波企业提高创业创新能力,愿意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三)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经验和资源,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四)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政策,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中小企业的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拟聘创业导师由本人自荐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宁波市双创办审核后,聘任成为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导师团导师;
(二)创业导师聘期为两年。
第三章 创业导师服务
第七条 导师主要职责
(一)主动承担创业创新者的帮扶责任,通过开展创业创新咨询、结对帮扶、培训授课等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项目策划、创业指导、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二)收集和反映企业的需求以及创新创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咨询;
(三)保守所辅导创业创新者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导师服务范围
(一)项目评估。以“评委”身份开展各类创业创新项目评审和论证工作,并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提高创业创新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二)咨询诊断。以“坐诊专家”身份协助市8718平台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工作,提供企业运营管理、投资融资、政策咨询、市场开拓等方面指导,开展中小企业管理诊断,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结对帮扶,以“帮扶者”身份协助市8718平台调研走访中小企业,开展一对一的现场帮扶,深入了解企业在生产运营、管理创新,融资渠道,债务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创业导师管理
第九条 创业导师团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解聘。
(一)以创业创新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二)泄漏政府、企业秘密的;
(三)导师自主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市双创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